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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00051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3 09: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