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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000513)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10-23 09:1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 信息之外,还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必须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