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龄液压(605389)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应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要求。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