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01513) - 海外监管公告-股东会议事规则(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條而刊發。 茲載列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發之《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 * 公司秘書 劉寧 中國,珠海 *僅供識別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