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002213)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 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