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30067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