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600351) -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未连任、辞任、解任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股 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