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00225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确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履行决策 程序,可不受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约束。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应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在剔除相关税费 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 率;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