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1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