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688518) -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 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1 / 6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