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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688518) -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具体包括: 第四条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联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认定,具 体以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其他业务规则的界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界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