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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688518) -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赢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任职期 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