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600693) - 东百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 券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第一章 | 总则 . | | --- | --- | | 第二章 |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 l - | |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