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300603) - 股东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 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113 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有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对以下问题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条 为规范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