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300563) - 累积投票制度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 以上后,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董事选举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总人数 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