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00131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