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0008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 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或辞 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 劳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