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00082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