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30002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 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峰三 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 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