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300279)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