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孚生物(30048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 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 与本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得接受可 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广大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州 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