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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30086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辞职、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