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 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 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