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3010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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