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0023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除上述以外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