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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三条 普通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 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 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 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提案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交: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