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00296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