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工精密(30126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 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工作,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 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情形和生效条件按照《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