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南亚新材(688519)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 158 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