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002682)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41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 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 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 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