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森制药(00241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不包括为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及为公司附属子公司提供年度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 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