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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7 10:3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