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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10-27 10:33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本集团")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门审计相结合,确保董事会 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 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工作和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