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 1 选人名单。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福莱特 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 以上的董事时所采用的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