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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27 10:33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 《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福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含义相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