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