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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 代表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数额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非职工代表董 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也可 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