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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 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 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