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提名委员会选举产 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