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00131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