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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为电子(688798) - 艾为电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AWINICAWINIC(SH:688798)2025-10-27 11:03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