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00002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 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1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