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00002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1 —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