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 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5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