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 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