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勤勉尽职、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 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 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 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一)董事不履行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