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