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