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维护股东合法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