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301518) -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长华化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 ...